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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By:BUILDING&NET NU&NET    Date: 2013-10-08 17:24:2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粤建村〔2013〕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科技局、规划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社会工作部、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具做好推荐工作

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部署。认真做好全国重点镇的推荐工作有利于科学确定我省的全国重点镇,进一步明确目标,集中力量加快重点镇建设,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的推荐工作。

二、推荐程序

(一)县(县级市、区,以下统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全国重点镇的推荐条件,对本县列入2004年全国重点镇名单[详见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的原有全国重点镇进行复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原有全国重点镇,确定建议保留的镇和新增补的镇,填写《全国重点镇推荐表》(见建村〔2013〕119号的附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并加署推荐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符合条件的中心镇、专业镇、列入名镇创建计划的镇应优先推荐;已“镇改街”或巳确定调整行政区划的镇不得推荐。
(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县上报的《全国重点镇推荐表》进行复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加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全国重点镇的推荐条件,对各地级市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我省建议保留和新增补的全国重点镇名单(以下简称“建议名单”)。就建议名单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和科技厅的意见,并将根据上述各厅(委)的反馈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建议名单及反馈意见一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上报材料要求

(一)地级市政府的推荐意见函。按照全国重点镇的推荐条件,明确本市建议保留的原有的和新增补的全国重点镇名单。
(二)原有全国重点镇的重新推荐材料:
1.《全国重点镇推荐表》;
2.镇总体规划(含批准文件、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纸质及电子材料)。
(三)新增补镇的推荐材料:
1.《全国重点镇推荐表》;
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含批准文件、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纸质及电子材料);
3.建设发展专题报告和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
(四)上报材料除地级市政府的推荐意见函外,每个推荐的全国重点镇需提供纸质材料1套及电子材料2套,于10月31曰前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邮编:510045)。
联系人:刘子健、焦子亮电话:020-83133560,传真:020-83133585,
邮箱:gdsczjs@163.com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9月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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