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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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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资 料
工程编号: JG2023-1231
工程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东濠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工程——孖鱼岗涌片区供水管道迁改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类型: 施工招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所属省市: 广东 所在地区: 广州
招标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发布时间: 2023-03-23 11:26:17.0 浏览次数: 384
详 细 内 容

东濠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工程--孖鱼岗涌片区供水管道迁改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项目名称:东濠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工程——孖鱼岗涌片区供水管道迁改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编号:JG2023-1231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投标登记时间:2023年3月23日0时0分~2023年4月13日10时0分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保证金金额(万元):1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499.4302
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集团企业库
开标时间:2023年4月13日10时0分-2023年4月13日11时30分
开标地点:第13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3月23日0时0分-2023年4月13日10时0分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3年4月13日9时45分-2023年4月13日10时0分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3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招标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招标代理: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工代理联系人:张剑标联系方式:020-37668823代理联系方式:18565226104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监督电话:020-37668900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东濠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工程--孖鱼岗涌片区供水管道迁改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招标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23年3月
东濠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工程--孖鱼岗涌片区供水管道迁改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濠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工程—孖鱼岗涌片区已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东濠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工程—孖鱼岗涌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穗发改批〔2020〕30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建设资金来自市、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市资金占比80%、区资金占比20%,招标人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供水管道迁改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东濠涌流域排水单元配套公共管网工程--孖鱼岗涌片区供水管道迁改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建设新村片区、淘金片区等路段
2.3工程建设内容和项目规模:主要涉及越秀区建设新村片区、淘金片区等路段。主要建设内容包含迁改影响主体工程排水施工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等,涉及迁改DN159~DN820供水管。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6035万元。(具体以实际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为准)
2.4计划总工期:
(1)设计工期: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工作要求9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补充、修改、预算。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
(2)计划施工工期:约300日历天,从中标之日起至项目主体工程结束。
(3)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工程的结算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财政部门或经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2.5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内容:对本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审查配合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专家评审等工作。
(2)工程施工内容: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项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措施项目费用包干;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包括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交通疏解、土建、设备安装施工、外水外电配套建设施工、调试、完工验收、结算、保修、竣工验收等。
(3)相关配合服务:报批报建配合,竣工备案等。
2.6前期咨询服务机构
(1)前期服务机构名称:广州城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
[注释]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2)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及与之存在隶属关系的机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本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为:/。
2.7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
(1)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499.430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为475.8964万元,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23.5338万元。
(2)投标报价:投标人总投标报价以及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等各单项报价均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的投标下浮率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情况填报下浮率。
2.8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2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条件: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基建及发展(第一组)或水务类别(第一组)业务范围。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如参与投标,必须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注:1.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2.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
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注:施工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的要求设置。
3.3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其中:
①联合体牵头方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牵头方须承担本项目主要施工内容。
②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牵头方应为施工单位,成员应为设计单位,同一单位在本项目中只能单独参与或仅能以某一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投标;
③在投标过程中联合体不允许发生联合体成员变更的情形,否则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
3.4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施工单位提供);
3.5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①施工项目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施工单位提供):要求为在本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持有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
②设计项目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设计成员单位提供):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香港专业人士,或给排水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或给排水专业(含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③施工技术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施工成员单位提供):给排水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④专职安全员(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施工单位提供):专职安全员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并且明确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施工专职安全员兼任。
⑤投标登记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锁定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应承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未被其他项目锁定,或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经招标人或招标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人将不能被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⑥投标申请人须保证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23年2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如疫情地区有特殊情况请提供相关政策文件证明。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⑦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能为同一人兼任其中两个或以上岗位。
3.6投标登记前,投标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单位(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在企业库中的在册人员。(提供网页打印页,并加盖公章)。
3.7投标申请人已按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8投标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4.关于投资控制
4.1本项目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的招标控制价只作为招标的依据,中标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的中标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4.2中标后,设计费、建安工程费拨付进度款及结算以合同约定为准。
4.3本项目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结算价最终以经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4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以经审批的相关文件为准。招标人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招标人都不予补偿。
5.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5.1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审通过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人时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5.2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5.3本次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
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6.2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3月日时分,具体递交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有关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操作指南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目下载,路径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系统帮助。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为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7.2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2023年3月日时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
7.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开始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7.4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取得回执码,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
7.5投标人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时,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被交易平台其他项目锁定进行检查,如果已经锁定,则无法完成投标登记。成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将被锁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即自动解锁。
7.6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修改网上投标登记相关信息。
8.发布公告的媒介
8.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从2023年3月日00时00分至2023年3月日时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8.2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有关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为准。
9.其他
9.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投诉处理的原则为:
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9.2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列明被禁止行为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为不属实的恶意投诉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9.3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9.4关于诚信评价监督管理
根据《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水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招标人对不充分履约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按诚信评价标准对其作出处罚,且该评价结果由招标人直接录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并运用于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
9.5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光东前街7-1号,联系电话:020-37668823。
注: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光东前街7-1
联系人:陈工
电话:020-37668823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59号西郊商务中心桥康汇南塔11楼
联系人:张剑标
电话:18565226104
 
招标管理机构: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353号锦桦荟336室
电话号码:020-37668902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三个月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项目名称)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
(四)为本招标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我方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7〕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方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或遵守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投标时向招标人作出的关于实名制管理的承诺,服从总承包企业对我方的统一管理,并对我方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方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我方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联合体投标的,“声明企业”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均由主办方成员签字即可,无须联合体各方单独各自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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